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495號
TCDM,108,交易,495,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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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卓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
字第208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卓挺領有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以駕 駛大貨車載運貨物為業,乃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彭卓挺於民 國107 年5 月1 日10時30分許,駕駛聖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在臺中市○○區○村 ○路0 段0 號前,倒車進入前村東路3 段時,適告訴人吳雅 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前村東路3 段由 西往東方向行經被告彭卓挺車輛後方,被告彭卓挺應注意汽 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 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 注意情事,竟疏於注意,於倒車時未注意後方之告訴人吳雅 琪車輛,致告訴人吳雅琪閃避不及,雙方車輛碰撞,告訴人 吳雅琪因而受有頭部其他部位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右側手 部擦傷、腹壁挫傷、腹內血管瘤等傷害。因認被告彭卓挺涉 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彭卓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吳雅琪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有 聲請撤回告訴狀1 紙(本院卷第47頁)在卷可查,揆諸前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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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陽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