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佳琪
阮喬楓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
度撤緩偵字第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佳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阮喬楓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7 至8 行 、附表一編號35關於「存簿、提款卡、印章、雙證件、轉帳 USB 金鑰等物」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存簿、提款卡、轉帳 USB 金鑰及密碼單等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是被告主觀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在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次按 ,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 為要件,而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 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始足為 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 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 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而以傳真或電話之方式 簽注號碼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簽注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 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為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94 年度台非字第10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同案被告林志 鍵、何篤志所提供之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其招攬會員並無 資格限制,亦即利用公眾得出入之網路虛擬空間進行對賭, 而聚眾賭博以營利,已合於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 賭博罪,及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
賭博罪。而本件既尚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等2 人與同案被告 林志鍵、何篤志間具有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 所為僅係以幫助上開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參與上開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提供帳戶行為,應係上開犯罪之幫助犯。是核被 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68 條前段、第268 條 後段、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財物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 博財物罪、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聚眾賭博罪 等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情節 較重之刑法第268 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簡 佳琪、阮喬楓均為幫助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 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均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三、被告阮喬楓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 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於104 年6 月29日入監執行,於105 年6 月23日假釋出監,於105 年8 月6 日縮刑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被告阮喬楓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 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 前遭科刑之詐欺罪與被告本案所犯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之犯罪行為態樣本質均屬有異,各罪所欲保護之法益亦非相 同,上開2 罪所欲處罰之行為迥異,保障之法益實質上亦不 相同,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 認倘就被告阮喬楓本案犯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予以加 重其最輕本刑,被告阮喬楓所受刑罰恐超過其本案情節所應 負擔之罪責,而不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是並無予以加重其 刑之必要,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2 人提供帳戶供他人經營賭博,作為犯罪工具, 所為助長犯罪之猖獗,增加犯罪偵查機關查察犯罪困難,並 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危害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實有 不該,暨被告等2 人犯後均尚具有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五、被告簡佳琪提供本案帳戶而取得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 報酬;業據被告簡佳琪供承在卷(見107 年偵字第6316號偵 卷第74頁、第88頁),核屬被告簡佳琪簡佳琪所有因本案犯 罪所得之財產,雖未經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被告簡佳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被告阮喬楓提供本案帳戶亦因而取得42,500元之報酬,
然此部分之款項業據被告阮喬楓歸還「李先生」而無剩餘, 業據被告阮喬楓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49頁) ,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阮喬楓確仍持有上開犯罪所得,應 認被告阮喬楓陳述尚屬可採。被告阮喬楓之上開犯罪所得既 已歸還「李先生」,再予以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不 予以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268 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29號
108年度撤緩偵字第94號
被 告 簡佳琪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阮喬楓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佳琪、阮喬楓明知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 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 可能在於賭博財物,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賭博及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不確定故意,簡佳琪於民國105 年10月間某日,透過臉書與綽號小飛之人聯絡,在臺中市○ ○區○○路000 巷00號住處,將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簿、提款卡、印章、雙證件、轉帳 USB 金鑰等物交付予綽號小飛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提供為 贏家娛樂城使用。阮喬楓於106 年4 、5 月間某日,透過報 紙借款廣告,與綽號李先生之男子聯絡,在彰化車站附近便 利商店,將其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簿、提 款卡、印章、密碼等物交付李先生,提供為贏家娛樂城使用 。林志鍵(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為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網 址http ://wg5015.win666.cc)之實際負責人,何篤志(另 案為緩起訴處分)為創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 區○○里○○路000 號1 樓,下稱創強公司)之負責人,陳 昱銘(另案為緩起訴處分)綽號「阿猴」,於105 年間,林 志鍵透過陳昱銘委託何篤志規劃設立贏家娛樂城相關事宜, 由林志鍵及真實姓名不詳、在菲律賓綽號劉董之人負責出資 ,林志鍵負責經營及決策,何篤志負責網站程式設計,其以 創強公司之員工及設備,進行網站開發、維護及更新等事項 ,由陳昱銘擔任客服部門主管,負責招聘員工,賭客註冊、 賭資入金、託售兌換現金、出金、取得帳戶等事項,於105 年1 月間,由何篤志以30萬元之代價,開發贏家娛樂城網路 平台,嗣以每月約30萬之代價,發放創強公司員工薪資,進 行平台功能延伸及維護,106 年3 月起,由林彥政(另案為 緩起訴處分)擔任體賽事賭博部分之主管,負責體賽事 賭博遊戲之程式設計,106 年8 月起,由林志鍵面試鍾志航 、徐瑋擔任彩票賭博部門負責人員,由鍾志航、徐瑋、 蔡宛臻、江威尚等4 人(均另案為緩起訴處分)負責彩票賭 博遊戲之開發、網頁設計、美編等事項,另與如附表一所示 之人之分工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均另案為緩起訴處分), 渠等明知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係提供網路博奕、射倖性遊
戲網站,竟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 意聯絡,自105 年1 月起至106 年11月29日止經營贏家娛樂 城賭博網站,網站部門設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5 樓 之5 ,客服部門設於臺中市○○區市○路000 號25樓之6 , 贏家娛樂城招攬不特定賭客成為網站會員,賭客需先在該網 站填入金融機構帳號等相關資訊,註冊成為該網站之會員, 賭客可透過轉帳、或至便利商店透過藍新、雷霆、金恆通等 第三方收付款服務之方式,付款購買贏家娛樂城賭博網站之 儲值點數,以現金1 比1 之比例儲值為點數,賭客以儲值點 數,在贏家娛樂城網站進行百家樂、賓果、運動賽事、彩券 等網路線上博奕遊戲簽賭下注,依該賭博網站內所顯示之賠 率及勝負比率計算輸贏,若未簽中則賭金歸林志鍵及綽號劉 董之人取得,倘賭客欲將點數轉為現金,在網站申請「託售 」,輸入所欲兌換之點數數額及申請人使用帳戶之銀行帳號 ,由客服人員處理,將賭客要求兌換之點數以1 比1 之比例 ,使用簡佳琪、阮喬楓等人之帳戶,匯款至賭客申請兌現時 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如賭客遇有儲值、積點兌換及無法連線 等問題,均由客服人員連繫回復,客服人員遇有操作需求, 由客服部門主管陳昱銘轉達網站部門主管何篤志,由何篤志 分派網站部門之工程師進行改善,贏家娛樂城網站獲利約 500 萬元,創強公司取得維護等費用約180 萬元,客服部門 主管陳昱銘取得報酬約30萬元。嗣警於106 年11月29日持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106 年度聲搜字第2410號搜索票至上開 地點執行搜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簡佳琪、阮喬楓於偵查中坦承不諱 ,共犯林志鍵、何篤志、陳昱銘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證人即賭客林敏雄、洪承緯、陳力齊、李佳翰、林自成、 陳甫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贏家娛樂城網頁翻拍畫面、 後台財務管理託售管理畫面、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 號帳戶及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 可稽。足見被告簡佳琪、阮喬楓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堪予 認定。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 幫助行為。且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 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 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 ,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 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次按,從犯對正犯行為所認識之
內容,如與正犯所發生之事實不一致時,應僅就其所認識之 範圍負責。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 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 、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第6475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 號判決意旨)。查本件另案被告何篤志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為賭博犯罪,其等所 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第268 條前段 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故被 告上開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核其等所為,係幫助犯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第268 條前段之意圖營利 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嫌。末被告係幫助他 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檢察官 陳僑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如君
附錄:刑法第266條、第268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時間 │地點 │分工內容 │
├──┼───┼─────┼─────┼─────────┤
│1 │林志鍵│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出資、經營、決策、│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面試主管、召開主管│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會議 │
│ │ │ │之5 及臺中│ │
│ │ │ │市西屯區市│ │
│ │ │ │政路500 號│ │
│ │ │ │25樓之6 │ │
├──┼───┼─────┼─────┼─────────┤
│2 │何篤志│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負責開發網站、維護│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更新、發放創強公│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司員工薪資、分派創│
│ │ │ │之5 │強公司員工依林志鍵│
│ │ │ │ │、陳昱銘反應之需求│
│ │ │ │ │修改程式等相關設定│
├──┼───┼─────┼─────┼─────────┤
│3 │陳昱銘│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負責客服部門、招募│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客服人員、管理客服│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人員、取得帳戶、製│
│ │ │ │之6 │作帳冊 │
├──┼───┼─────┼─────┼─────────┤
│4 │吳家名│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遊戲程式設計及維護│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5 │林彥政│106 年5 月│臺中市西屯│設計及撰寫會員系統│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及資料庫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6 │鍾志航│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彩票遊戲部分負責人│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遊戲公式計算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7 │徐瑋│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彩票遊戲部分負責人│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PHP 網頁程式語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言設計、彩球遊戲程│
│ │ │ │之5 │式 │
├──┼───┼─────┼─────┼─────────┤
│8 │王程鎮│106 年11月│臺中市西屯│程式設計 │
│ │ │初起至106 │區朝富路 │ │
│ │ │年11月29日│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9 │何子健│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負責登入及連結頁面│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0 │陳元武│105 年8 月│臺中市西屯│負責運動球類簽賭網│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頁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1 │羅英辰│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賭博遊戲程式及網頁│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登入與後台管理設計│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2 │謝佳宏│106 年4 月│臺中市西屯│賭博網站前後台原始│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碼程式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3 │張方瑜│105 年11月│臺中市西屯│撰寫賭博遊戲網站下│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注頁面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4 │張義和│105 年11月│臺中市西屯│編寫賭博網站 APP │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遊戲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5 │林冠甫│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測試賭博網站頁面 │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6 │劉宗誠│106 年11月│臺中市西屯│會員遊戲紀錄等資料│
│ │ │初起至106 │區朝富路 │處理 │
│ │ │年11月29日│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7 │蕭瑋辰│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網頁設計、平面廣告│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遊戲設計、APP 開│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發 │
│ │ │ │之5 │ │
├──┼───┼─────┼─────┼─────────┤
│18 │李俊奇│105 年12月│臺中市西屯│賭博遊戲美術設計繪│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畫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19 │蔡宛臻│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彩票網頁美術設計 │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20 │江威尚│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撰寫遊戲網頁畫面及│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維護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21 │林綺蓁│106 年1 月│臺中市西屯│前後台網頁畫面、會│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議紀錄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22 │陳乃菁│105 年1 月│臺中市西屯│網頁視覺設計及雜務│
│ │ │起至106 年│區朝富路 │ │
│ │ │11月29日 │213 號5 樓│ │
│ │ │ │之5 │ │
├──┼───┼─────┼─────┼─────────┤
│23 │曾瑞怜│106 年10月│臺中市西屯│企畫人員、賭博遊戲│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投注狀況數據分析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24 │蔡政權│106 年11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25 │黃佩涵│106 年1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託售匯款、保管公司│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支出申請表、存款憑│
│ │ │ │之6 │條 │
├──┼───┼─────┼─────┼─────────┤
│26 │賴建益│106 年11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初起至106 │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年11月29日│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27 │宋逸文│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28 │林俊興│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29 │李可昕│106 年8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30 │莊懿珊│106 年10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31 │呂苑臻│106 年9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32 │徐嘉笙│106 年1 月│臺中市西屯│回覆會員問題、處理│
│ │ │起至106 年│區市政路 │會員託售申請 │
│ │ │11月29日 │500 號25樓│ │
│ │ │ │之6 │ │
├──┼───┼─────┼─────┼─────────┤
│33 │陳琮安│106 年6 月│臺中市北屯│透過 FACETIME 與網│
│ │ │6 日 │路大都會網│咖認識之綽號阿林男│
│ │ │ │咖 │子聯絡,將其中國信│
│ │ │ │ │託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存簿、提款卡、密│
│ │ │ │ │碼等物交付 │
├──┼───┼─────┼─────┼─────────┤
│34 │陳竑傑│105 年1 月│臺中市中華│透過 FACETIME 通訊│
│ │ │間某日 │路 │軟體與綽號阿力之人│
│ │ │ │ │聯絡,將其合作金庫│
│ │ │ │ │商業銀行帳號069076│
│ │ │ │ │0000000 號帳戶存簿│
│ │ │ │ │、提款卡、密碼、轉│
│ │ │ │ │帳金鑰等物交付阿力│
├──┼───┼─────┼─────┼─────────┤
│35 │簡佳琪│105 年10月│臺中市烏日│透過臉書與綽號小飛│
│ │ │間某日 │區光明路 │之人聯絡,將其合作│
│ │ │ │157 巷51號│金庫商業銀行帳號 │
│ │ │ │住處 │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存簿、提款卡、印│
│ │ │ │ │章、雙證件、轉帳 │
│ │ │ │ │USB 金鑰等物交付 │
├──┼───┼─────┼─────┼─────────┤
│36 │王昱舜│105 年1 月│臺中公園 │透過臉書「如要賺錢│
│ │ │間某日 │ │的可以找他」廣告文│
│ │ │ │ │與綽號小品男子聯絡│
│ │ │ │ │,將其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423 號帳戶存簿、提│
│ │ │ │ │款卡、印章、雙證件│
│ │ │ │ │、轉帳USB 金鑰等物│
│ │ │ │ │交付小品 │
├──┼───┼─────┼─────┼─────────┤
│37 │張哲豪│105 年12月│臺中市龍井│透過臉書「有沒有缺│
│ │ │間某日 │區 │錢」訊息,與綽號小│
│ │ │ │ │天之男子聯絡,將其│
│ │ │ │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 號帳 │
│ │ │ │ │戶存簿、提款卡、印│
│ │ │ │ │章等物交付小天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