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8年度,31號
TCDM,108,中交簡附民,31,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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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陳唐袣

法定代理人 陳勝畦
      馬宜涔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王繶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862 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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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