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8年度,1501號
TCDM,108,中交簡,1501,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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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5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所為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8 年度中交簡字第1501號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記載被告許峻堃係累犯, 但事實、理由及據上論結欄中,均未記載任何有關被告為累 犯並加重其刑之事項。又稽之卷內資料,亦無被告應論以累 犯之相關事證,此顯係判決文字之誤寫贅載,並不影響全案 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9 號裁定意旨 參照)。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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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