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47號
SLDM,89,附民,47,200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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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七號
  附 民原 告 甲○○
  附 民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五千三百元,並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陳述:被告乙○○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懷德公司)主任,因 懷疑其員工李宗海遭原告挖角,心有不甘,乃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四 時許,夥同丙○○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五人,闖入臺北市大同區○○○路 一○六號五樓原告所經營之長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長安公司), 脅持恐嚇該公司職員李宗海葉菁蓮、陳麗如、陳美蓮等人,並引燃公司外側走 道垃圾,致使該職員等心生恐懼,被告乙○○則進入原告辦公室,恐嚇原告勒索 三千萬元,原告與之爭執後走出辦公室,隨即遭被告等及吳姓男子圍毆成傷,造 成下唇擦傷、下巴略瘀傷、右眼結膜下出血、左踝腫傷疑扭傷韌帶等傷害,案經 原告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檢察官偵查起訴。被告等故意共同傷害 原告之身體,毀損原告之辦公桌椅,恐嚇原告及公司職員,造成原告及公司職員 等心生畏懼,工作情緒大受影響,公司業績嚴重滑落,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第一項、第一百九三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被 告賠償醫療費五千元、辦公桌椅毀損參佰元、精神賠償一百五十萬元。 ㈢證據:驗傷診斷書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恐嚇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 昆 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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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安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懷德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