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734號
TCDM,107,附民,734,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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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4號
原   告 吳美珠
被   告 陳德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同案
被告鍾凱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
之範圍,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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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