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34號
原 告 吳美珠
被 告 陳德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40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同案
被告鍾凱恩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在本裁定移送民事庭
之範圍,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