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48號
TCDM,107,附民,348,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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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張家綾
      羅美文
      吳佩蓉
      張琇媚
      陳昱忻

被   告 郭加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657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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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