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2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秋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5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滕淑碧於本案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芳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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