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欣澤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江欣澤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該欄所示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江欣澤缺錢花用,明知其並無販售玩具槍枝或玩具瓦斯槍枝 之真意,竟與善韋‧羅外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江欣澤 委由不知情之胡偉韓(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臺東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5 年8 月14日 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供其與善韋‧羅外 作為與被害人聯絡之用,再於同年9 月間某日,由江欣澤向 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蛋黃妹」之成年人收購不知情之吳清 文(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所有、借與吳怡萱(涉犯幫助詐欺部分業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使用之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供被害人匯款之工具,江 欣澤、善韋.羅外即先後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所得款項則 由江欣澤與善韋.羅外平分。嗣如附表所示之人匯款後未收 到所訂購之物品,察覺有異而報警查知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江欣澤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吳清文、吳怡萱、胡偉韓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 頁至第15頁)。
㈢被害人王河盛、黃子庭、周偉騏、丁鈞佑、游子毅、黃思翰 、陳信捷、莊晴翔、李家豪、葉佳鑫、李浩毓、林瑞祥、鄭 皓宇、李宗翰、吳惠政、吳文翔、陸志豪、王泳然、張正岡 於警詢時之指訴(見警卷第27頁至第59頁)。 ㈣臺灣銀行太保分行105 年10月11日太保營字第10550009371
號函所附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 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1 份(見警卷第60頁至第64頁)。 ㈤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中華電信花蓮 營運處105 年11月7 日花服密字第1050000023號函所附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書資料影本各1 份(見警卷第65 頁至第72頁)。
㈥王河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 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 、自動櫃員機轉帳畫面翻拍照片1 張、手機LINE畫面翻拍照 片9 張(見警卷第73頁至第74頁、第77頁至第81頁)。 ㈦黃子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 畫面翻拍照片9 張(見警卷第82頁至第85頁反面)。 ㈧周偉騏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文山第二分局景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各1 份、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共3 張(見警 卷第86頁至第87頁、第89頁至第91頁)。 ㈨丁鈞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指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畫面 翻拍照片9 張(見警卷第92頁至第93頁、第95頁、第97頁至 第98頁)。
㈩游子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網路轉帳之網頁擷圖2 張(見警卷第99頁至第101 頁 )。
黃思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見警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
陳信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見警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
莊晴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網路轉帳之網頁擷圖2 張(見警卷第106 頁至第107 頁、第109 頁)。
李家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 局南投分局崁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見警卷第110 頁至
第112 頁)。
葉佳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 南分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 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 1 份、手機LINE畫面翻拍照片6 張(見警卷第113 頁至第11 6 頁、第118 頁)。
李浩毓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表各1 份、手機畫面翻拍照片5 張(見警卷第119 頁至第12 4 頁)。
林瑞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義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畫面 翻拍照片4 張(見警卷第125 頁至第131 頁)。 鄭皓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 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 帳戶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畫面翻拍照片6 張(見警 卷第132 頁至第140 頁)。
李宗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 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 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見警卷第141 頁至 第143 頁)。
吳惠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畫面 翻拍照片6 張(見警卷第144 頁至第148 頁)。 吳文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見警卷第149 頁、第151 頁)。
陸志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 份、手機LINE畫面翻拍照片13張、玉山銀行網路交易網頁 擷圖1 張、「吳國誠」之臉書個人頁面擷圖1 張(見警卷第 153 頁至第160 頁)。
王泳然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手機LINE畫面 翻拍照片10張(見警卷第161 頁至第162 頁、第164 頁至第 167 頁)。
張正岡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手機畫面翻拍照片20張 (見警卷第168 頁至第171 頁、第173 頁至第175 頁)。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江欣澤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 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認被告所 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尚有未恰,惟因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被告此部分涉嫌 罪名,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與同案共犯善韋‧羅外就上開詐欺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之19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改悔向 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別預防 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 。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曾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要。而 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 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 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 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 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 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4 年 4 月7 日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 決要旨參照)。是數罪併罰之案件,必須其中至少有一罪已 經執行完畢,嗣再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始生部分犯罪已執 行完畢之效力,如數罪均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即經另行 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應認於該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全 部執行完畢時,各罪所處之刑始均為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2869號、105 年度台上字第1038號判決意旨 足參)。查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中簡字第2130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4 年11月 8 日入監執行,至105 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出監(第1 案) ;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原易字第 1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第2 案),嗣第1 、2 案經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5 年4 月29日以105 年度聲字第121 號
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於105 年8 月1 日確定( 甲案),徒刑期間為107 年12月22日至108 年2 月21日(甲 案)。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處 有期徒刑1 年確定(第3 案),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 5 年度原訴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第4 案),第 3 、4 案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65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 執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徒刑期間為105 年12月22 日至107 年11月21日(乙案);又因妨害自由、毀損等案件 ,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 刑3 月、拘役30日確定,徒刑期間為108 年2 月22日至108 年5 月21日,拘役期間為108 年5 月22日至108 年6 月20日 (丙案)。上開甲、乙、丙3 案經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 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則本件犯行均係被告於上開第1 案執行完畢後5 年 內故意所犯,雖上開第1 、2 案已定其應執行之刑(甲案) ,且於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尚未執行完畢,惟揆諸前揭說明, 第1 案之刑既已於105 年1 月7 日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 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仍應有刑法第 47條累犯規定之適用,從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皆為累犯,並 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量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 後,未生警惕,故意再犯本件犯行,足見前罪之徒刑執行成 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 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 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正途獲取財物,反以網路詐騙 的方式向被害人騙取財物,所為實有不該,惟其犯後尚知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被害人莊晴翔調解成立,有本院10 8 年度中司調字第2162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證,暨衡量詐 得金額、被告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為務農( 見本院卷審判筆錄第1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所犯罪名及處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㈥沒收部分:
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定有明文。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亦為同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
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 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 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固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但 因其等組織分工及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特別是集團性 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其分配 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 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 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 則(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104 年度 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共同犯罪,其所 得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即依各共犯實際犯罪 利得分別宣告沒收。被告供稱本件詐得款項後均與善韋‧羅 外均分(見本院卷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則被告如附表所 示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3000元、1800元、4750元、2050元、4500元、2030元、3000 元、4050元、5000元、3750元、2000元、2540元、1750元、 3090元、2000元、2540元、3000元、1780元、2100元,合計 為5 萬4730元,且均未扣案,又被告固與被害人莊晴翔以8, 100 元調解成立,已如前述,惟在被告確實開始給付前,尚 難認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所有被害人,又本件查無過 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是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分別於被告各次所犯 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因本案有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情形,依 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定併執行之。
四、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 300 條、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 。
㈡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 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書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劉志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靖珣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附表:(金額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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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遭騙時間 │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 │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匯款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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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王河盛│105年9月18│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9│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3 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下午1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30 分 許 │LINE「二手軍品生存用│41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品運動槍枝配件交換買├─────┤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群組,刊登虛偽之販│6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售玩具槍枝訊息,王河│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盛於左列時間瀏覽該虛│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偽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 │追徵其價額。 │
│ │ │ │誤,經連繫後同意以60│ │ │
│ │ │ │00元購買,並委由不知│ │ │
│ │ │ │情之林子庭於右列時間│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臺灣銀│ │ │
│ │ │ │行太保分行帳號067004│ │ │
│ │ │ │353717號帳戶內。 │ │ │
├──┼───┼─────┼──────────┼─────┼──────────┤
│ 2 │黃子庭│105年9月20│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20│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晚間9 時│稱為「俊誠」之帳號,│日晚間10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30 分 許 │在LINE「生存交易討論│9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交流群」群組,刊登虛├─────┤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偽之販售玩具瓦斯槍枝│36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
│ │ │ │訊息,黃子庭於左列時│ │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間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 │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因而陷於錯誤,經連繫│ │時,追徵其價額。 │
│ │ │ │後同意以3600元購買,│ │ │
│ │ │ │並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金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
├──┼───┼─────┼──────────┼─────┼──────────┤
│ 3 │周偉騏│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①105 年9 │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某時許 │稱為「OK」、「壞貓」│月17日下午│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 │之帳號,在LINE某群組│4時29分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刊登虛偽之販售玩具├─────┤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槍訊息,周偉騏於左列│①6,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
│ │ │ │時間瀏覽該虛偽之訊息├─────┤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後因而陷於錯誤,經連│②105年9月│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繫後同意以6000元、35│19日下午1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00元購買,而分別於右│時33分 │ │
│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
│ │ │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②3,500元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
│ 4 │丁鈞佑│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9│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晚間10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下午1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LINE「二手軍品、生存│7 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用品買賣交易」群組,├─────┤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刊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4,1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
│ │ │ │訊息,丁鈞佑於左列時│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間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因而陷於錯誤,經連繫│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後同意以4100元購買,│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金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
├──┼───┼─────┼──────────┼─────┼──────────┤
│ 5 │游子毅│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①105 年9 │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1 時│稱為「壞貓」、「OK」│月17日下午│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44分前某時│之帳號,在某LINE群組│1 時44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許 │,在LINE某群組,刊登├─────┤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息│①5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
│ │ │ │,游子毅於左列時間瀏├─────┤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 │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而│②105年9月│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陷於錯誤,經連繫後同│18日中午12│時,追徵其價額。 │
│ │ │ │意以5000元、4000元購│時51分許 │ │
│ │ │ │買,而分別於右列時間├─────┤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臺灣銀│②4000元 │ │
│ │ │ │行太保分行帳號067004│ │ │
│ │ │ │353717號帳戶內。 │ │ │
├──┼───┼─────┼──────────┼─────┼──────────┤
│ 6 │黃思翰│105年9月18│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105年9月18│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3 時│HAPPYGOGO9999」之帳 │日下午3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55分前某時│號,在LINE某群組,刊│55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許 │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息,黃思翰於左列時間│406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
│ │ │ │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 │叁拾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而陷於錯誤,經連繫後│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同意以4060元購買,而│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 │ │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 │ │ │
├──┼───┼─────┼──────────┼─────┼──────────┤
│ 7 │陳信捷│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7│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3 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下午4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LINE某群組,刊登虛偽│45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之販售玩具槍訊息,陳├─────┤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信捷於左列時間瀏覽該│6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虛偽之訊息後因而陷於│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錯誤,經連繫後同意以│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6000元購買,而於右列│ │追徵其價額。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 │ │
│ │ │ │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6│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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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莊晴翔│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①105 年9 │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5 時│happygogo9999 」之帳│月下午5 日│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14分前某時│號,在LINE「SGET裝備│下午5時14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許 │交易競標」群組,刊登│分許 │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息├─────┤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零│
│ │ │ │,莊晴翔於左列時間瀏│①5100元 │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而├─────┤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陷於錯誤,經連繫後同│②105年9月│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意以8100元購買,而分│19日下午2 │ │
│ │ │ │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時25分許 │ │
│ │ │ │金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②3000元 │ │
│ │ │ │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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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家豪│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①105 年9 │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2 時│稱為「吳國誠」之帳號│月18日上午│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在LINE「生存遊戲全│10時38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新、二手買賣」群組,├─────┤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刊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①6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
│ │ │ │訊息,李家豪於左列時├─────┤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間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②105年9月│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因而陷於錯誤,經連繫│19日下午1 │追徵其價額。 │
│ │ │ │後同意以10000 元購買│時43分許 │ │
│ │ │ │,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 │
│ │ │ │款右列金額至臺灣銀行│②4000元 │ │
│ │ │ │太保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3717號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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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葉佳鑫│105年9月19│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①105 年9 │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某時許 │稱為「OK」及「俊誠」│月20日下午│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 │之帳號,在LINE「生存│2 時42分許│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遊戲全新二手裝備槍枝├─────┤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買賣- 白區」群組,刊│①4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柒│
│ │ │ │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息,葉佳鑫於左列時間│②105年9月│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21日凌晨0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經連繫後│時17分許 │ │
│ │ │ │同意以7500元購買,而├─────┤ │
│ │ │ │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②3500元 │ │
│ │ │ │列金額至臺灣銀行太保│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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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李浩毓│105年9月18│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8│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下午4 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下午4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LINE「TSG 臺灣生存討│40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論區」群組,刊登虛偽├─────┤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之販售玩具槍訊息,李│4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浩毓於左列時間瀏覽該│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虛偽之訊息後因而陷於│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錯誤,經連繫後同意以│ │追徵其價額。 │
│ │ │ │4000元購買,而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 │ │
│ │ │ │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6│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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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瑞祥│105年9月18│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8│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9時38分 │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中午12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LINE「SGET裝備交易競│23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標網站」群組,刊登虛├─────┤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偽之販售玩具槍訊息,│508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林瑞祥於左列時間瀏覽│ │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該虛偽之訊息後因而陷│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於錯誤,經連繫後同意│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以5080元購買,而於右│ │ │
│ │ │ │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 │ │
│ │ │ │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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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鄭皓宇│105年9月20│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20│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21時58分│稱為「俊誠」之帳號,│日晚間9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前某時許 │在LINE「軍火酷網站之│58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二手之交易區」群組,├─────┤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刊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35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
│ │ │ │訊息,鄭皓宇於左列時│ │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間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因而陷於錯誤,經連繫│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後同意以3500元購買,│ │ │
│ │ │ │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 │ │
│ │ │ │金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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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李宗翰│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7│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晚間8時3│稱為「吳國誠」之帳號│日晚間8時3│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分前某時許│,在LINE某群組,刊登│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息├─────┤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李宗翰於左列時間瀏│618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零│
│ │ │ │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而│ │玖拾元沒收,如全部或│
│ │ │ │陷於錯誤,經連繫後同│ │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
│ │ │ │意以6180元購買,而於│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 │ │
│ │ │ │至臺灣銀行太保分行帳│ │ │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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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吳惠政│105年9月20│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20│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上午10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中午12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LINE「生存交易討論交│4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流群」群組,刊登虛偽├─────┤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之販售玩具槍訊息,吳│4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
│ │ │ │惠政於左列時間瀏覽該│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虛偽之訊息後因而陷於│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錯誤,經連繫後同意以│ │追徵其價額。 │
│ │ │ │4000元購買,而於右列│ │ │
│ │ │ │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 │ │
│ │ │ │灣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6│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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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吳文翔│105年9月18│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9│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上午5 時│稱為「吳國誠」之帳號│日晚間9 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40分許 │,在LINE「生存遊戲全│30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新二手裝備槍枝買賣白├─────┤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區」群組,刊登虛偽之│508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
│ │ │ │販售玩具槍訊息,吳文│ │佰肆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翔於左列時間瀏覽該虛│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偽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誤,經連繫後同意以50│ │ │
│ │ │ │80元購買,而於右列時│ │ │
│ │ │ │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臺灣│ │ │
│ │ │ │銀行太保分行帳號0670│ │ │
│ │ │ │00000000號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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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陸志豪│105年9月17│以FACEBOOK暱稱為「吳│105年9月18│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19時許 │國誠」之帳號,在FACE│日10時56分│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 │BOOK之「二手生存裝備│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社團,刊登虛偽之販├─────┤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售玩具槍訊息,陸志豪│600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
│ │ │ │於左列時間瀏覽該虛偽│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 │之訊息後因而陷於錯誤│ │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經連繫後同意以6000│ │追徵其價額。 │
│ │ │ │元購買,而於右列時間│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臺灣銀│ │ │
│ │ │ │行太保分行帳號067004│ │ │
│ │ │ │353717號帳戶內。 │ │ │
├──┼───┼─────┼──────────┼─────┼──────────┤
│18 │王泳然│105年9月20│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20│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晚間9 時│稱為「俊誠」之帳號「│日晚間10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許 │high88high」,在LINE│38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 │「生存遊戲全新二手裝├─────┤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
│ │ │ │備槍枝買賣」群組,刊│3560元 │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
│ │ │ │登虛偽之販售玩具槍訊│ │佰捌拾元沒收,如全部│
│ │ │ │息,王泳然於左列時間│ │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
│ │ │ │瀏覽該虛偽之訊息後因│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而陷於錯誤,經連繫後│ │ │
│ │ │ │同意以3560元購買,而│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 │ │額至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戶內。 │ │ │
├──┼───┼─────┼──────────┼─────┼──────────┤
│19 │張正岡│105年9月17│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暱│105年9月17│江欣澤共同犯以網際網│
│ │ │日晚間10時│稱為「OK」之帳號,在│日晚間10時│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
│ │ │40分前某時│LINE「空氣槍買賣交易│40分許 │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 │許 │」群組,刊登虛偽之販├─────┤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