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秦大千
法定代理人 秦之柱
秦吳兆媛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 告 林水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6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水清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