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原易字第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峯
陳立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
、150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陳柏峯業於民國107年3月2日死亡,被告陳立 雅業於106年2月28日死亡,有渠等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司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