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0五年度司繼字第三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債務人陳○豐即陳○倫間有債權債 務關係,而被繼承人陳○貴為債務人陳○豐之父,陳○豐並 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貴之遺產清冊,經本院以105 年度 司繼字第33號案件受理在案,為確認其繼承情形為何,以確 保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 第43號執行案件核發之債權憑證、及本院公示催告網路公告 電子畫面等件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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