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徐偉玲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