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8號
CTDA,108,簡,28,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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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

代 表 人 韓敬業 
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邴皓林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
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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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