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6號
原 告 洪匯森
上列原告因不服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108年5月16日高市交裁字
第32-SX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因原告起
訴狀所附之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0)係憑票支付「
高雄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本院無從入帳,爰將匯票退還
原告。本件裁判費原告自屬未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