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張慧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8年6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 依聲請人聲請於108 年1 月8 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 催字第41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本院業經聲請人聲 請於108 年1 月8 日將上開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公告1 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8 年5 月8 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 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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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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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民 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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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張慧存│高雄市│093002240 │200,000元 │107年12月30日 │FA3974575 │
│ │ │高雄地│ │ │ │ │
│ │ │區農會│ │ │ │ │
│ │ │右昌分│ │ │ │ │
│ │ │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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