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86號
CTDV,108,補,48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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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6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浩銘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77,004元;另第2 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1,082,250元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977,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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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