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63號
CTDV,108,補,463,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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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   告 洪嘉佑 
原   告 施順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朝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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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