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37號
CTDV,108,補,437,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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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郭金城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蘇永昌 
      薛流發 
      薛豊榮 
      顏清良 
      林志盈 
      郭金星 
      郭秀香 
      郭真萍 
      郭力瑋 
      邱金水 
      邱金達 
      邱金源 
      邱秀美 
      楊佳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以
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
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800 元(計
算式:33,822㎡×1,200 元/ ㎡×1030/17500=2,388,80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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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