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37號
原 告 郭金城
訴訟代理人 吳政遇律師
被 告 蘇永昌
薛流發
薛豊榮
顏清良
林志盈
郭金星
郭秀香
郭真萍
郭力瑋
邱金水
邱金達
邱金源
邱秀美
楊佳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以
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土地面積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結
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8,800 元(計
算式:33,822㎡×1,200 元/ ㎡×1030/17500=2,388,800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