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17號
CTDV,108,補,417,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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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   告 楊中嵩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
被   告 張啟祥(張水龜之遺產管理人)

      楊森勇 
      楊文吉 
      楊一民 
      楊富連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楊春足 
      楊裕笙 
      楊志忠 
      楊志裕 
      楊和龍 
      楊紘宇 
      楊榮木 
      楊宗聖 
      張雅婷 
      楊恆恩 
      楊鵬飛 
      陳麗玉 
      楊森石 
      楊錦鳳 

      楊森木 
      楊森在 
      楊森清 
      楊森全 
      楊森吉 
      楊煌銘 
      楊竣為 
      楊進煇 
      楊順義 
      楊順德 
      楊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
00○000000地號土地,以原告之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1計算,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4,825元【計算式:
(1,332㎡+249㎡)×31,800元/㎡×1/24=2,094,8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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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