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 告 楊中嵩 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律師被 告 張啟祥(張水龜之遺產管理人) 楊森勇 楊文吉 楊一民 楊富連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 告 楊春足 楊裕笙 楊志忠 楊志裕 楊和龍 楊紘宇 楊榮木 楊宗聖 張雅婷 楊恆恩 楊鵬飛 陳麗玉 楊森石 楊錦鳳 楊森木 楊森在 楊森清 楊森全 楊森吉 楊煌銘 楊竣為 楊進煇 楊順義 楊順德 楊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原告之權利範圍均為24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4,825元【計算式:(1,332㎡+249㎡)×31,800元/㎡×1/24=2,094,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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