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96號
CTDV,108,補,396,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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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曾三祈 


被   告 曾慈  
      曾尾  
      曾宗滿 
      曾宗起 
      曾本盛 
      曾達  
      曾文祥 
      王彭  
      曾振良 
      曾李金盆
      曾莊照 
      曾榮三 
      曾志明 
      曾耀鋌 
      林伯成 
      林柏良 
      林明祥 
      曾國明 
      曾振玉 
      曾國富 
      曾明展 
      曾𢢵豐 
      曾楫竣 
      曾𢢵明 
      曾柏忻 
      曾𢢵筆 
      蔡健昌 
      蔡坤田 
      曾義南 
      曾武居 
      曾文濟 
      曾登連 
      曾睿鋐 
      曾清欽 
      曾清直 
      曾郢凡 
      曾君旭 
      林建安 
      林勇杉 
      陳淑英 
      曾榮穗 
      蔡綉琴 
      李秀惠 
      曾文享 
      曾振豐 
      曾進益 
      曾進謙 
      曾清水 
      曾清標 
      曾清炎 
      曾勝懋 
      林鄭玉卿
      林千又 
      林地福 
      林旻其 
      林上乃 
      黃煌文 
      陳可音 
      曾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以原告權利範圍分別為12000分之460、600分之6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368元【計算
式:(7,528㎡×7,200元/㎡×460/12000)+(3,120㎡×7,200
元/㎡×6/600)=2,302,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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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