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林科帆
原告與被告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
項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53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
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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