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268號
CTDV,108,補,268,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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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林燕梅 

被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等93
筆土地上之建物(建築執照號碼:(104)高市工建築字第00000
號)停車場車道入口拆除,核其請求標的,屬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拆除停車場車道
入口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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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