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9號
CTDV,108,補,129,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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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泓 


被   告 台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樂維 
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
明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購買牌照號碼RBB-5678號自小客車送回義
大利母廠更換引擎蓋,及進行全車內外無色差之烤漆,依被告公
司民國108年4月22日所提供估算費用資料,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69,350 元;另備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金
額為1,500,000 元,茲以,原告先位、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
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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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蒙地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