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8年度,69號
CTDV,108,審重訴,69,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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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黃桂圓 


被   告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非屬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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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