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69號
原 告 黃桂圓
被 告 高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施森德
兩造間依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請求之吊車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非屬上
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