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林金樹
相 對 人 林金龍
相 對 人 林全明
相 對 人 林保全
相 對 人 林秀霞
相 對 人 謝天吉
相 對 人 謝秀美
相 對 人 林文佑
相 對 人 林國輝
相 對 人 林國耀
相 對 人 林國村
相 對 人 林國賞
相 對 人 周富貴
相 對 人 周金葉
相 對 人 周金錠
相 對 人 周金霞
相 對 人 林金成
相 對 人 郭瑞祥
相 對 人 郭素娥
相 對 人 郭素眞
相 對 人 郭素玉
相 對 人 林威壯
相 對 人 林萱治
相 對 人 林雪珍
相 對 人 林秀貞
相 對 人 李郭淑珠
相 對 人 汪靈佑
相 對 人 汪翠梅
相 對 人 汪佳蓉
相 對 人 汪穗妙
相 對 人 陳淑榮
相 對 人 余景登即林明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金龍、林全明、林保全、林秀霞、謝天吉、謝秀美、林文佑、林國輝、林國村、林國賞、周富貴、周金葉、周金錠、周金霞、林金成、郭瑞祥、郭素娥、郭素眞、郭素玉、林威壯、林萱治、林雪珍、林秀貞、李郭淑珠、汪靈佑、汪翠梅、汪佳蓉、汪穗妙、陳淑榮、余景登即林明州之遺產管理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 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 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 第40條第1 項、民法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8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 「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 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494元及複丈費及建物測 量費20,000元,是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為31,494元。又相對 人林國耀業於108 年2 月16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卷可稽,是以,本件相對人林國耀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屬 無從補正,按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準此,相對人林金龍、林全明、林保全、林 秀霞、謝天吉、謝秀美、林文佑、林國輝、林國村、林國賞 、周富貴、周金葉、周金錠、周金霞、林金成、郭瑞祥、郭 素娥、郭素眞、郭素玉、林威壯、林萱治、林雪珍、林秀貞 、李郭淑珠、汪靈佑、汪翠梅、汪佳蓉、汪穗妙、陳淑榮、 余景登即林明州之遺產管理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比例 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因未能整除,多 餘之1 元由聲請人扣除),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分割方案):
┌─┬─────┬───────┬───────┐
│編│ 姓名 │ 訴訟費用 │應負擔之訴訟 │
│號│ │ 負擔比例 │費用額 │
│ │ │ │新臺幣(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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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秀霞 │ 1/12 │2,6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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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天吉 │ 2/24 │2,625元 │
├─┼─────┼───────┼───────┤
│ 3│ 謝秀美 │ 2/24 │2,625元 │
├─┼─────┼───────┼───────┤
│ 4│ 林文佑 │ 1/12 │2,625元 │
├─┼─────┼───────┼───────┤
│ 5│ 林國輝 │37321/0000000 │1,175元 │
├─┼─────┼───────┼───────┤
│ 6│ 林國耀 │37321/0000000 │1,175 元,死亡│
│ │ │ │,聲請駁回。 │
├─┼─────┼───────┼───────┤
│ 7│ 林國村 │37321/0000000 │1,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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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國賞 │37321/0000000 │1,175元 │
├─┼─────┼───────┼───────┤
│ 9│ 林金成 │706171/0000000│3,7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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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林金龍 │ 1/24 │1,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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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金樹 │ 1/24 │1,311 元(小數│
│ │ │ │點調整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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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林全明 │ 1/24 │1,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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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保全 │ 1/24 │1,3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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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郭瑞祥 │ 1/160 │197元 │
├─┼─────┼───────┼───────┤
│15│ 郭素娥 │ 1/160 │197元 │
├─┼─────┼───────┼───────┤
│16│ 郭素眞 │ 1/160 │197元 │
├─┼─────┼───────┼───────┤
│17│ 郭素玉 │ 1/160 │197元 │
├─┼─────┼───────┼───────┤
│18│ 林威壯 │ 1/160 │197元 │
├─┼─────┼───────┼───────┤
│19│ 林萱治 │ 1/160 │197元 │
├─┼─────┼───────┼───────┤
│20│ 林雪珍 │ 1/160 │197元 │
├─┼─────┼───────┼───────┤
│21│ 林秀貞 │ 1/160 │197元 │
├─┼─────┼───────┼───────┤
│22│ 李郭淑珠 │ 1/40 │787元 │
├─┼─────┼───────┼───────┤
│23│ 汪靈佑 │ 1/160 │197元 │
├─┼─────┼───────┼───────┤
│24│ 汪翠梅 │ 1/160 │197元 │
├─┼─────┼───────┼───────┤
│25│ 汪佳蓉 │ 1/160 │197元 │
├─┼─────┼───────┼───────┤
│26│ 汪穗妙 │ 1/160 │197元 │
├─┼─────┼───────┼───────┤
│27│ 陳淑榮 │ 1/40 │787元 │
├─┼─────┼───────┼───────┤
│ │余景登即林│ │於管理林明州之│
│28│明州之遺產│ 1/16 │遺產範圍內負擔│
│ │管理人 │ │1,968 元 │
├─┼─────┼───────┼───────┤
│29│ 周富貴 │ 1/96 │328元 │
├─┼─────┼───────┼───────┤
│30│ 周金葉 │ 898/76800 │368元 │
├─┼─────┼───────┼───────┤
│31│ 周金錠 │ 899/76800 │369元 │
├─┼─────┼───────┼───────┤
│32│ 周金霞 │ 899/76800 │3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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