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8年度,2號
CTDV,108,司消債聲,2,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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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
聲請人即債 馬穎屏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186、188號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樓、127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第一頁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以一百零四年度司執消債更
字第三四一號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兩年(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共兩年停止履行,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繼續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
更生方案應清償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本條例)第7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
29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改分本院辦理,並由本院於民
國105年10月17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1號裁定認可
更生方案。次查,聲請人於108年2月間具狀主張因其於107
年4月10日與前夫離婚、所扶養子女補助降低,造成家庭費
用增加,嗣另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新增分期繳款支出,故
自107年4月起即無法正常履行更生方案,但因不諳法律誤以
為更生方案未履行即因毀諾失效,至108年2月間始向本院聲
請延長履行等節,以上有聲請人戶籍謄本、高雄市岡山區公
所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分期繳款明細、本院
108年4月19日調查筆錄等在卷為憑。是以,聲請人自107年4
月起因家庭費用增加且遭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是其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
第二頁連續三個月以上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本條
例第75條第1項規定事由,自得聲請延長期履行期限。再
查,因債務人主張現仍須給付稅款分期,是無法立即補足
107年4月起至108年2月聲請延長日止之更生方案還款金額,
故本院斟酌聲請人履行能力,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因本件聲請人誤以為更生方案毀諾即失效,另與部分債權人協商還款,故對各債權人繳款期數不一,且其就更生方案第一階段期數計算錯誤(裁定載明第一階段為8期,但聲請人誤繳為9期),為便利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就109年4月起開始金融機構之繳款方式,說明如附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1.自109年4月起,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銀行截至108年5月27日止,共受償42,482元,超出更生方案正常履行40期應受償金額42,152元,就差額330元,請與聲請人自行協商如何抵充)
2.本表未含資產公司債權,就資產公司部分109年4月起如何履行,請聲請人自行聯繫。
金融機構債權人109年4月即第17期第18至40第41期至72期繳款繳款金額(補足第9期繳款金金額(中國信託溢期差額)額付款330元請自行
抵充)
中國信託001205
國泰世華828509509
花旗銀行433266266
凱基銀行985605605
第三頁(續上頁)
新光銀行418257257
玉山銀行506311311
台北富邦506311311
滙豐銀行391240240
每期還款總額40672499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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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