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8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8,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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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
聲請人即債 洪永豐
務人
代 理 人 趙禹任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僅有出廠逾28年、幾無殘值之汽車;再查,聲 請人現住於母親名下房屋,毋庸負擔房租。復查,聲請人目 前任職於永利資產顧問有限公司,擔任約聘清潔人員,月薪 固定為12,00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單均失效) 、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雇主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聲請 人陳報狀在卷可稽。雖多數債權人主張聲請人收入遠低於基 本工資未盡合理,然聲請人曾於本院調查時主張,因手足中 僅其未婚又與母親同住,故目前主要時間均用於照顧高齡77 歲又患有心臟與脊椎疾病之母親,無法從事其他需固定上下 班之工作,以上有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54號調查筆錄 、聲請人母親門診醫療收據多張附卷為憑,且聲請人勞保長 期未在保、過去多年亦無申報所得,故在查無其有其他收入 情形下,仍以現職薪資證明所載月薪12,000元,做為計算還 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每期清償1,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僅有一輛出廠逾28年之汽車,且其自陳該車早已報 廢不知所蹤,縱進入清算程序亦將認定無法變價,是本件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㈡再聲請人現住於母親名下房屋,自陳每月個人生活費為10, 299元,低於1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 屋支出再乘以1點2倍計算之金額11,846元,應屬節約。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後, 幾近全數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 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聯邦銀行 744638 28.94% 492 台新銀行 425515 16.53% 281 中國信託 388029 15.08% 256 元誠國際 260975 10.14% 172 富邦資產 211645 8.22% 140 宜泰資產 542633 21.09% 359 債權總額 0000000 每期清償總額 1700 清償成數 4.76% 還款總額 1224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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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利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