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9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鄭德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萬壹仟伍佰捌拾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㈡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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