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74號
CTDV,108,司促,7774,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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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74號
 
債 權 人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樹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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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林鐘錶眼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