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728號
CTDV,108,司促,7728,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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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728號
 
債 權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建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明可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呂建榮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債務 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 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 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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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