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558號
CTDV,108,司促,7558,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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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麗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之利息利率與帳務明細表所載之15.68 不符,請釋明,並提
出逾期時,貴行「定儲利率指數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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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