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58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麗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求之利息利率與帳務明細表所載之15.68 不符,請釋明,並提出逾期時,貴行「定儲利率指數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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