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7號
債 權 人 余黎秀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玉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市○○區○○路00號19樓之房屋係向債務人
陳玉丞購買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民國108年6月1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
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
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
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
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
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
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