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486號
CTDV,108,司促,7486,2019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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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㈠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7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4
  月10日起至94年4 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108 年05月30日止累計117,012 元未給付,其中34,3
  56元為本金;82,65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 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8 年05月30日止累計993,205 元正未給付,其中266, 195 元為消費款;722,410 元為循環利息;4,600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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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