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張簡泰谷
債 務 人 同林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裕章
人
債 務 人 陳嘉浚
債 務 人 薛季堯
一、債務人同林國際有限公司、陳裕章、陳嘉浚應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貳仟零參拾參萬伍仟玖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薛
季堯戶籍係設於台中巿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
諸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薛季堯聲請之部分,應予
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台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250,000元 │108年4月30日│2.726% │108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13,750,000元│108年3月30日│2.726% │108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5,335,922元 │108年4月18日│2.726% │108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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