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2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王乙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陸佰壹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
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㈡新臺幣伍拾參萬參仟零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伍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捌萬玖仟
貳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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