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80號
CTDV,108,司促,7280,2019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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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戴育群(原名:戴志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戴育群(原名:戴志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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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