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08月3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之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6 年09月0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
幣97,86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等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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