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10號
CTDV,108,司促,7210,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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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林桂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宣建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
日,又依票據法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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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