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10號
債 權 人 林桂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宣建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各支票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支票僅有發票日無到期
日,又依票據法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
依年利六釐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