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06號
CTDV,108,司促,7206,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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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禹丞陸鳳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禹丞陸鳳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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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