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禹丞、陸鳳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潘禹丞、陸鳳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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