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47號
CTDV,108,司促,7147,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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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姵蓁(原名:陳淑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5 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2
  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
  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3年
  5 月28日起至95年5 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
  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8 年5 月22日止累計760,722 元未給付,其中22
  1,393 元為本金;539,329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4年3 月9 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 元,約定分5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 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 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5 月22日止累計1,573,861 元未給付,其中422,935 元為本金 ,1,150,92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 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5053 61033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8 年5 月22日止累計337,406 元正未給付,其中95,3 55元為消費款;242,051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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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