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35號
CTDV,108,司促,7135,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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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5號
 
債 權 人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宣昶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雲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張雲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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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