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18號
CTDV,108,司促,7118,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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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118號
 
債 權 人 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以年、月、日具體載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按民法第229
  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
  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
  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
  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
  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
  第120條第2項、第229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依存證信
  函所載,於文到3日內付款,送達日為108年5月6日,則債務
  人於108年5月1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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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