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104號
CTDV,108,司促,7104,201906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0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王秦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零貳拾柒元,及
  其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92/9/18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
   於97/9/18清償,利息按年利率6.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
   僅繳息至95/1/17,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
   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
   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