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盈志
債 務 人 葉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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