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76號
CTDV,108,司促,6976,201906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盈志 
債 務 人 葉睿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