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38號
CTDV,108,司促,6938,2019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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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務 人 賴永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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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