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3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永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依帳務明細表載,交易日期:941028,交易摘要:債權移
轉,存入31,762;則貴公司請求逾31,762元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之利息約定為空白,則請
求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
為何?
三、證據五、債權讓與登報公告影本。(聲請狀未檢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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