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33號
CTDV,108,司促,6933,2019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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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 權 人 林水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賢卓文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卓文成給付之依據為何?如為背書人,請提出本
  票背面之影本。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借款金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30
  萬元,共計新臺幣50萬元,惟台端僅提出面額10萬元、30萬
  元,共計新臺幣40萬元之本票影本二紙,請提出其餘10萬元
  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台端所提票號763136、763135號,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萬、
  30萬元之本票二紙,已取得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9號本票
  裁定在案,則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對債務人潘美賢再為聲請本
  件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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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