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33號
債 權 人 林水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賢、卓文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卓文成給付之依據為何?如為背書人,請提出本
票背面之影本。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所載借款金額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30
萬元,共計新臺幣50萬元,惟台端僅提出面額10萬元、30萬
元,共計新臺幣40萬元之本票影本二紙,請提出其餘10萬元
之債權證明文件。
三、台端所提票號763136、763135號,面額分別為新台幣10萬、
30萬元之本票二紙,已取得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539號本票
裁定在案,則請釋明就同一債權對債務人潘美賢再為聲請本
件支付命令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