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72號
CTDV,108,司促,6872,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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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7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華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貳拾柒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
  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
  幣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莊華堂於094年01月及0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及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
     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
     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
  (三)債務人迄108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2,85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0,127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531元整
     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20,127元自108年05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
     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
     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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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