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若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
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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