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753號
CTDV,108,司促,6753,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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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5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若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知書
  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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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